通师院发〔2019〕138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和调动学生学习主动性与积极性,贯彻因材施教原则,营造有利于学生成才的学习环境,使学生有更大发展空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专业工作须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严格遵守有关规则与程序。凡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须参加由学校统一组织的考试,择优录取,全过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
第四条 转专业只能在校内同学历层次之间进行。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时,学生可直接转专业:
1.学校根据学科、专业发展需要,统一进行专业调整时;
2.因学校专业调整或停办原专业,保留学籍(入学资格)的学生,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学生可在办理恢复学籍(入学资格)时申请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六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学校不受理转专业申请:
1.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入学已满三学期者;
3.有术科考试专业与无术科考试专业之间互转;
4.音乐类、美术类、体育类之间互转;
5.招生时国家已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含国防生、定向生、专升本者、对口升学者、公费师范生等;
6.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生;
7.已转过专业者(学校专业调整等除外);
8.受到纪律处分者;
9.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入学资格);
10.第一学期通识必修课正考考试成绩出现不及格;
11.身体条件不符合拟转入专业招生要求;
12.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七条 准予申请转专业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班级总人数的15%,当实际申请人数超过这一比例时,按第一学期通识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排名确定最终名单。提交申请时,学生可根据个人意愿选择转入同一年级或降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不受第七条限制申请转专业:
1.确有某项突出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者。此类申请者要求在拟转入专业领域内获得省级及以上级别的表彰或奖励(以获得认定的证书为准)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2.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需有学校指定的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的原始病历),不能在原专业学习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按下列方式转专业:
(1)申请人高考总分高于申请转入专业当年的学校最低录取分,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可免试转入相应专业;
(2)申请人高考总分低于申请转入专业当年的学校最低录取分,按学校规定考核,通过后方可转专业。
3.符合转专业申请条件的休学创业者,经本人申请,按学校规定考核,通过后方可转专业。
4.按学校征兵政策入伍退役后复学者,经本人申请,可免试转入相应专业。
第九条 转专业工作程序
1.转专业工作一般在第一学期期末进行,各学院根据教学资源情况,制定专业接纳计划数,并明确考核科目和转入要求,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后,予以公布。
2.符合转专业条件者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交转专业申请(附其家长或监护人书面意见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填写《通化师范学院学生转专业审批表》,所在学院按相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核,并对结果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各学院将名单上报至教务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招生办公室复审拟转专业学生资格,最终确定参加转专业考试学生名单并予以公示。
3.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转专业考试,成绩及格后,按成绩排名择优确定拟转名单。
4.被录取的学生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由学生工作处向教育部及吉林省教育厅上报,并以教育部及吉林省教育厅最后审核结果为准。
5.学生持学生工作处出具的《学籍异动通知单》到转入学院报到。
6.上述条款中涉及公示期均为5日。
第十条 转专业限制条件将由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作技术设定,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操作将不能电子注册,如果因与上级行政部门相关政策相违背而未获批准,学生返回原专业就读。
第十一条 学生获准转专业后,有关事项的处理:
1.转入学生的教学班级及住宿安排由转入学院确定并报知学校相关部门。
2.转入学生的学籍,由转入学院管理,原专业所建立的学籍档案材料和转专业材料存入该生档案。
3.转专业学生应严格执行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学生转专业前已修完的课程,如与转入专业的课程相同的,可直接认定成绩及学分;如原专业修读的课程不能替代新专业的课程,可以置换通识选修课学分;未修读的课程由转入学院安排相应的学习计划,组织学生进行修读。
4.转专业学生从就读的新学年起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原缴学费不进行退补。
第十二条 学校依据社会需求变化,为有利于就业而引导转专业的,另行研究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如因国家及吉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调整而出现与之相抵触情况,则根据政策予以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开始施行,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原《通化师范学院学生转专业工作实施办法》(通师院发〔2017〕120号)同时废止。
教务处
二〇一六年三月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第四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