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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4-3-14 15:22:27

第五节  留级与退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留级处理:

(一)一学年内必修课不及格学分达到或超过25学分的;

(二)各学年必修课不及格学分累计达到或超过35学分的;

(三)自愿申请留级的。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第三次应予留级处理或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