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留级与退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留级处理:
(一)一学年内必修课不及格学分达到或超过25学分的;
(二)各学年必修课不及格学分累计达到或超过35学分的;
(三)自愿申请留级的。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第三次应予留级处理或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