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精神,鼓励和引导大学生参军入伍,切实提高学生应征入伍的数量和质量,进一步规范大学生征兵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学生是指通化师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和当年录取新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和校长任组长,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和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学生工作部(处)、武装部,教务处,计划财务处,就业工作办公室,宣传部,保卫部(处),招生办,后勤处,校团委负责人和各学院党总支书记,院长组成,全面负责学校大学生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武装部。
第四条 学生工作部(处)、武装部是征兵工作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大学生征兵工作的实施和协调,负责指导“征兵工作站”开展工作,负责与地方征兵部门、上级有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系,负责应征入伍工作的宣传动员、政策执行、学籍手续办理,应征入伍学生学费补偿、贷款代偿,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等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是学生应征入伍工作动员和征集的责任单位,负责应征入伍工作的政策宣传和动员征集,协助学生工作部(处)、武装部做好应征入伍学生相关工作。
第六条 教务处是应征入伍学生学习及成绩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应征入伍学生课程免修、考试成绩、实习认定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计划财务处是应征入伍学生学费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办理学生应征入伍后学费补偿贷款代偿返还、退役复学后相关费用减免等工作。
第八条 就业工作办公室协助学生工作部(处)、武装部做好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工作和毕业生直招士官的招录工作。
第九条 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附寄应征入伍宣传单工作。
第十条 宣传部、校团委协助学生工作部(处)、武装部做好大学生征兵宣传工作。
第十一条 后勤处协助学生工作部(处)、武装部做好初检初审和应征预检、体检工作。
第十二条 保卫部(处)协助地方户政部门和学生工作部(处)、武装部做好应征入伍学生政审工作。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实行兵役登记制度。学生工作部(处)、武装部和各学院组织大学生(符合“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条件者)在当年6月30日以前进行兵役登记。对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大学生依据《兵役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在每年全国征兵报名工作启动后,学生工作部(处)、武装部,各学院,宣传部,团委等相关部门全面开展宣传发动工作。
第十五条 有应征意向的大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网址为http://www.gfbzb.gov.cn/)进行报名。
第十六条 学生工作部(处)、武装部协同各学院及相关部门完成对报名应征大学生的初检初审工作,协同应征地征兵办公室确定符合条件的大学生为预征对象。
第十七条 应征大学生在应征地征兵办公室组织下,进行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合格后,由应征地征兵办公室审定新兵,并办理批准入伍手续。
第十八条 已批准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大学生,由本人或其委托人持入伍通知书到学校办理学籍、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等手续,由各学院和学生工作部(处)、武装部负责具体办理。
第十九条 应征入伍大学生退役后2年内,需返校办理恢复学籍手续或入学手续(入伍高校新生),并办理退役复学学费减免手续。
第二十条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大学生在服役期间和退役后的优抚政策,以批准入伍地为准,落实国家、省、学校相关优待政策(学校政策参照《通化师范学院关于鼓励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优惠政策的实施办法(试行)》)。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大学生,不享受相关优抚政策,并依据《兵役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四章 保障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相关要求做到征兵工作“四落实”(机构、人员、经费、场地),确保征兵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十二条 学校每年按照《通化师范学院大学生征兵工作量化考评标准》对各二级学院进行大学生征兵工作考核,将考核结果纳入二级学院考核体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原《通化师范学院大学生征兵工作管理办法》(党发[2018]9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武装部负责解释。
附件1:《通化师范学院关于鼓励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优惠政策的实施办法(试行)》
附件2:《通化师范学院大学生征兵工作量化考评标准》
通化师范学院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