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在校大学生征兵工作创新发展,鼓励和引导大学生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积极投身军营,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的意见》(吉政发[2016]25号)、《关于全力做好大学生征兵工作的通知》(吉征联[2016]2号)精神,结合学校有关课程考核、学位授予及学籍管理等规定,从实际出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应征地为通化师范学院的应征入伍在校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应征入伍的在校学生,有以往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在入伍前,学校对不合格课程单独组织考核,考核通过的课程,直接计入学生成绩档案,考核未通过的课程,应在恢复学籍后进行重修。
第四条 应征入伍且服役期满的本科学生,符合毕业条件,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为1.8。
第五条 毕业时不能正常获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本科学生,应征入伍且服役期满后表现良好,符合毕业条件或已获毕业资格者,可申请授予或补授学士学位。
第六条 应征入伍学生的免修、免试。已确定入伍的学生,应征入伍时所在学期未修完课程(含所在学期重修课程)可以免试;应征参军入伍可视为实习;退役复学的学生可免修大学体育课程;应征入伍学生的免修、免试课程及实习成绩原则上均以80分或良好计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七条 在校一年级学生,应征入伍服役期满复学后,按照《通化师范学院学生转专业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符合申请条件者,转专业可给予免试。
第八条 应征入伍学生除享受国家的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和退役后学费减免等相关经济政策外,学校对退役复学学生继续在校学习需缴纳的公寓费予以免除。
第九条 学生应征入伍服役期满复学后,在组织发展、学生干部选拔、评优、奖助学金评定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武装部和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