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历证书的管理,维护国家学历教育制度和学历证书的严肃性,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教学[2001]4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学历证书”是指由通化师范学院为全日制在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颁发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学历证书的管理,包括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学历证书验印、发放以及撤销;补办毕业证明书等。
第三章 获取资格
第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或其中一个阶段内,根据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和获得学分情况,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第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可以申请留级再读,不申请留级的,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七条 对退学学生(被开除学籍者除外),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章 证书内容
第八条 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由教育部统一制作,总量控制,学校验印、发放。肄业证书由学校自行印制并发放。
第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以供学校审查。
第十条 学历证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习起止年月、专业、层次、学制、毕(结、肄)业;
(二)学生免冠正面二寸彩色照片并加盖学校钢印;
(三)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长印章;
(四)发证日期、证书编号
(五)肄业证书需填写修读课程门数。
第五章 证书注册
第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历电子注册。
第十二条 学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六章 补办证明
第十三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由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