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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师范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4-3-14 23:23: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日常生活、学习、休息及交往的重要场所,是课堂之外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公寓管理是校园秩序管理的重要内容。为加强学生公寓管理,维护学生正常的生活秩序,把学生公寓建设成文明、整洁、温馨的大学生之家,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和《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200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公寓管理规定,提倡团结友爱和集体主义,反对自私自利和个人主义,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体现大学生良好的道德行为规范和精神风貌,努力实现大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学生公寓管理实行检查评比制度,学生在公寓内的行为表现和寝室卫生状况将作为学生工作部(处)及各学院对学生进行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

学生要自觉接受管理人员的教育和管理;管理人员有权对违反公寓管理规定者进行批评、教育,并按照《通化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通化师范学院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留学生、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相关校领导、学生工作部(处)、团委、后勤处、保卫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组成的“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学生公寓的管理工作。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

学生工作部(处)下设学生公寓管理科,负责开展学生的教育、管理、服务和小型维修工作;团委协助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组织开展公寓文化活动;后勤处负责公寓水、电、暖、楼体及大型设施、备品的维护维修工作;保卫处负责公寓的安全保卫、消防等工作。

各学院的学生公寓管理工作由学生工作办公室或辅导员具体负责。

公寓管理员和警卫等管理人员是学生公寓管理的重要力量,要按照各自的岗位职责认真工作,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完善工作方法,提升工作效率。

第五条 为提高公寓学生自我教育、管理、服务和监督水平,成立“学生公寓自管会”(简称“自管会”),“自管会”成员按校级学生干部进行教育和管理,在学生公寓管理科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学生公寓管理科将对寝室的卫生、秩序与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公布检查结果,并将结果存档备查。

第七条 学生公寓内出现的问题,由学生工作部(处)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及学院共同处理。

 

第三章  入住、退宿管理

第八条 学校实行学生住宿制度,学生除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外,必须在校内学生公寓住宿。学生公寓实行住宿收费政策,住宿前应按规定办理住宿手续。

第九条 学生应在学校统一安排的寝室住宿,不准私自调换,如有特殊原因需调整时,须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经学生公寓管理科同意后方可调换;寝室内不得留宿非本室人员,严禁留宿校外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外住宿。

第十条 寒暑假期间,公寓实行封楼封门制度,任何人不得随意出入;留住学生须事先申请,经批准后可于规定时间内在指定寝室留住。

第十一条 学生因毕业、休学、退学、外出学习培训等原因离开学校,应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退宿手续,退宿后不得在公寓内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