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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师范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办法
发布日期:2021-8-1 8:41: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下同)。

第三条 学校成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担任组长,学生工作处、计划财务处、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创新与实践训练中心、团委、审计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各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担任成员,全面领导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科,负责评审工作的组织、管理。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资助工作班级(专业)民主评议小组作为学院、班级(专业)两级评审小组,负责开展具体评审工作。

第四条 学生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参评的学年内无违纪处分。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第二章 国家奖学金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每生每年8000元(一次性发放)。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八条 在符合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之一:

(一)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参评学年2个学期的智育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分别在班级(专业)前10%(含10%),且无不及格课程。

(二)智育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班级(专业)前30%(含30%),且无不及格课程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上述情形之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材料。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

第三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每生每年5000元(一次性发放)。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二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十三条 在符合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申请当年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学习成绩优异,各方面表现突出。参评学年2个学期的智育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分别在班级(专业)前20%(含20%),且无不及格课程。

第十四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

第四章 国家助学金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每生每年3300元(分两学期发放)。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七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除需具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条件外,还需当年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八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

第五章 吉林省政府奖学金

第十九条 吉林省政府奖学金由吉林省人民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每生每年4000元(分两学期发放)。

第二十条 吉林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申请吉林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二十二条 申请吉林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除需具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条件外,还需学习成绩优异,各方面表现突出。参评学年2个学期的智育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分别在班级(专业)前20%(含20%),且无不及格课程。

第二十三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吉林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二十四条  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工作部署会议,提出评审工作要求,依据上级划拨指标下达名额。

第二十五条 个人申请。学生本人向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表格及材料。

第二十六条 学院评审。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班级(专业)民主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民主评议、评审,提出学院当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后,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学校评审。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对各学院上报结果进行评审,提出学校当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吉林省学生资助中心。

第七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八条 学校要加强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学校按相关要求及时将资助资金发放至获奖学生银行账户。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再分配,同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学校要将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十条 学校要结合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工作,推进资助育人工作,深入开展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感恩意识;深入开展金融常识教育,提高学生的风险防范意识;深入开展励志教育,推选展示先进典型人物,培养学生的奋斗精神、进取精神。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