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学校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吉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吉教联〔2020〕8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二章 组织领导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科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学院认定工作的具体开展。
第七条 班级(专业)民主评议小组负责开展班级(专业)民主评议工作。
第三章 认定档次和条件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为特别困难学生和困难学生两个档次。
第九条 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可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其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可认定为困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参考条件:
(一)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三)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四)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五)孤儿。
(六)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七)残疾学生。
(八)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九)残疾人(残疾军人)子女。
(十)父母双方或单方因年事已高、患严重疾病长期卧床等原因基本丧失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再无其他主要劳动力。
(十一)学生本人或直系亲属患有重大疾病正在治疗,需常年支付医疗费用(医疗费用负担较重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十二)家在老、少、边、穷地区以务农为主,且由于遭遇自然灾害引起家庭收入大幅度减少。
(十三)学生或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学生本人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意外事件等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
(十四)家庭人口多,兄弟姐妹中同时有两人以上在大中专院校学习造成经济困难。
(十五)父母双方或单方下岗且再就业能力差。
(十六)家庭收入以务农为主、人口多、劳动力少。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困难者。
(二)恶意拖欠学费、住宿费等应缴费用者。
(三)有高消费或不当消费行为者,如:购买、使用高档或奢侈生活用品;经常出入非学习、生活必须的经营性场所;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消费行为(如大吃大喝、吸烟、酗酒、赌博)等。
(四)有违法违规或明显违背社会公共道德行为者。
(五)受到学校纪律处分且尚在处分影响期限内者。
(六)有不诚信行为或接受资助后不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不服从学校教育管理者。
(七)无因身体等特殊原因未经审批擅自在校外租房者。
(八)经所在学院认定的存在其他不符合困难生行为者。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第十二条 提前告知。学校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通化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申请表》。
第十三条 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写《通化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表》,同时提供有关家庭经济困难的相关佐证材料(包括建档立卡手册或精准脱贫明白卡、低保证、残疾证、孤儿证等。)。
第十四条 学院认定。班级(专业)民主评议小组应在充分保护受助学生尊严和隐私的前提下,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相关佐证材料,对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表现、以及影响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并征求班级学生意见后,认真填写《申请表》中的“班级(专业)民主评议情况”,确定本班级(专业)各档次的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资助工作小组进行审核。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认真审核班级(专业)民主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如有异议,学生需通过正常渠道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提出。工作小组在接到异议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答复仍有异议,学生可通过正常渠道向学校领导小组提请复议。学校领导小组在接到复议申请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公示无异议后,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汇总报至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科。
第十五条 学校审定。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科负责汇总各学院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六条 结果公示。学校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十七条 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最后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学生的《申请表》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 学校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学生或监护人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校将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
第十九条 学校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规定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二十条 辅导员要经常深入学生,及时发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存在的新变化、新问题、新需求,提高资助精准度,提升资助育人效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通化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院发〔2017〕8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