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适应教育形势发展需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及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大力开展校校交流、校企合作,激发和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实践能力,提高大学生人文素养、科学素质和艺术修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分认定范围:学生在学校认可的其他高校、企业、平台修读的课程或参加各类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所获学分。
第三条 学分置换是指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参加并完成本办法规定的各级各类实践活动,根据其类别及成绩,认定为相应的学分,用以替代课程学分。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同一项目、活动或竞赛取得的成绩按最高级别认定并置换毕业要求学分,不重复认定、置换,置换的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和通识选修课的学分总和最高为5学分。
第五条 顶岗实习支教半年可获得奖励学分4学分,顶岗实习支教一年可以获得奖励学分8学分,奖励学分可直接置换等学分的专业选修课程。
第六条 转专业学生在原专业获得学分的通识必修课程在新专业可以直接免修该课程,在原专业获得学分的专业课程可以置换新专业应修读专业任选课程,学分等值计算。
第七条 在外校借读学生,学校依据学生借读学校出具的成绩证明材料进行学分确认、置换。
第八条 各类学分按照归口管理的模式由活动主办(组织)单位(职能部门或学院)进行认定,认定部门需做好原始材料的保存工作。
第九条 教务处负责学分的日常审核、置换和成绩登录工作。
第十条 每年9月份集中对上一学年的创新创业学分进行认定及置换工作。
第十一条 学分认定及置换程序
1.学生填写《通化师范学院学分认定及置换审批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学分认定部门依据本办法对学生申请信息进行审核、认定。
第十二条 成绩登录
1.在其他高校、企业、平台修读的课程以学生实际取得的百分制或五级制成绩计入学生成绩档案,并计算出相应的课程绩点。
2.各类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置换的课程,成绩按“良好”计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6级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六年三月